芦荟园老板向游客推销伪造厂名化妆品
日前,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市食药监局的处罚决定,对伍某某销售伪造厂名的化妆品和销售未取得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没收伪造厂名的化妆品、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267920元的行政处罚。市食药监局相关人士同时提醒,“双节”来临,我市将严查在旅游景区及周边销售伪劣保健食品、化妆品行为。
伍某某在城桂路三乡段经营一个芦荟园、芦荟餐厅,吸引游客入园就餐,并通过组织讲座等形式推销其化妆品。其销售的“天然芦荟香体凝胶”、“芦荟修复洗发露”等化妆品上标注的生产厂家“中山市横栏化妆品厂”并不存在,“芦荟增白美容霜”、“芦荟精华素”等特殊用途化妆品没有取得批准文号,属于伪劣产品。去年3月9日,根据前期摸底排查获得的线索,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与三乡镇食品药品监督所联合行动,对伍某某经营的化妆品销售场所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查获伪劣化妆品一批,货值金额26万多元。
此外,因当事人涉嫌触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于去年8月12日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对伍某某销售伪造厂名的化妆品和销售未取得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化妆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没收伪造厂名的化妆品、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267920元的行政处罚。伍某某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先后申请了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作出了以上终审判决。

中秋佳节、国庆黄金周即将来临,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呼吁消费者和游客提高质量安全意识,理性购买旅游景区及周边销售的保健食品、化妆产品,切勿轻信不实宣传而购买伪劣产品,以免造成健康及财产损失。
该局特别警示,全市特别是旅游景区周边的保健食品、化妆品经营者,要提高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严格依法经营,切勿经营伪劣产品。市食药监局将加大线索摸排及巡查工作,一经发现违法行为,一律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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